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83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83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簡旻毅
被   告  林志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玖仟貳佰叁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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