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簡字第5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三桂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水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74,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88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