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305號
上 訴 人 陸麗萍
被上訴人 李建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妤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