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小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1112號
原   告  黃三洋
被   告  方建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5月21日
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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