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1112號
原 告 黃三洋
被 告 方建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5月21日
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