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236號
原 告 鼎好五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陳瑞梅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姿蓉 即加鑫五金百
貨商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3,1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已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