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341號
原   告  程立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文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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