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341號
原 告 程立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文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