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102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小字第1022號
原   告  傅盛昌
被   告  黃友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均為台灣○○○○○漏油事件之受災戶
,為向○○○○股份有限公司爭取理賠,原告曾與○○市○
○區○○路○○○巷之住戶共同在通訊軟體LINE成立名為○○
○區○○路○○○巷聯誼會」之群組(下稱系爭群組)。被告
於民國107年2月26日於系爭群組中上傳元大銀行前鎮中山
分行綜合對帳單1紙(戶名:○○○○寮漏油事件災戶自救
委員會;前開對帳單下稱系爭對帳單,前開帳戶下稱系爭帳
戶),並隨即上傳「這是什麼帳單,請傅先生解釋」、「為
何寄到我家」等質疑原告之字句(下稱系爭言論),以致系
爭群組成員誤認系爭帳戶為原告設立並做為炒作股票之用,
然系爭帳戶實與原告無關。然而系爭對帳單既以被告住所為
寄送地址,被告應知系爭帳戶並非原告設立,卻仍故意散布
侵害原告名譽之言論,致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為此,爰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80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其於系爭群組中之發布之系爭言論並無侵害原告
名譽,且也不關原告的事,只是純粹聊天,又其所公布者並
非其個人的消息,而為整個協會的消息,其不認為有損害原
告什麼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見本院卷第25頁背面):
被告有於系爭群組發布「這是什麼帳單,請傅先生解釋」、
「為何寄到我家」等內容之系爭言論(見本院卷第9頁)。
四、原告主張被告發布之系爭言論侵害、詆毀其名譽等節,為被
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應審酌者厥為:被告發布
之系爭言論有無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
而應依同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負金錢損害賠償責任?若有
,金額若干為適當?茲分述如下: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
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名譽權
損害賠償,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
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致他人受損害,方能成立。亦即行為
人須具備違法性、有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
係,始足當之。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
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
判斷之依據。又實際上有無妨害他人之利益,當以客觀的一
般之見解為斷,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65號判決、
90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判決、19年上字第3041號判例在案可
稽。
㈡經查,觀諸被告於系爭群組中所為「這是什麼帳單,請傅先
生解釋」、「為何寄到我家」等內容之系爭言論,雖提及「
請傅先生解釋」,而原告又為群組成員,易使群組其他成員
逕行聯結原告為被告暗指應回應之人,但系爭言論僅就系爭
帳單之內容及系爭帳單何以寄至被告住家二事提出詢問,雖
然該群組乃因○○○○寮漏油事件而成立,加入之成員彼此
具有一定之訴求理念,但尚難基於此一群組背景,逕予解讀
系爭言論含有暗指或可聯想原告涉及何等炒作股票行為之意
涵,則依客觀上之一般見解,殊難認為系爭言論有何使原告
於社會上之評價受負面評價之情。次查,併觀諸被告於為系
爭言論之同日,於系爭群組所為之「帳單我也不知為何寄我
家」、「所以請諸君共商對策」、「元大銀行在哪」等發言
,益可見被告確實係針對系爭帳單之內容、何以寄至被告住
家等事而詢問,雖然系爭言論之口吻有指責質問之意,原告
因此有所不快,但客觀上,尚難因此反認系爭言論已達貶損
原告社會上評價之程度。準此,被告所為系爭言論,與侵權
行為之法定要件不符,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負損害
賠償責任之主張,並非有理。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
請求被告給付16,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
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
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徐美婷
裁判費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