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極上之湯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鳳琴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何淑暖 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
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非訟事件法第66條後段、第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最後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路○○號7樓
,有相對人戶籍謄本1件在卷可佐,參照上開規定,本件聲
請人倘不知相對人之實際居所,應向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
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公示送達。
三、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揆諸前揭說明,自有未合,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