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朴簡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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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簡字第12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蔡知高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
  承人之戶籍謄本,如有再轉繼承,併提出再轉繼承人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聲明中之當事人姓名亦須記載完整)及事實理由之書狀,並
  按更正後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並自行將繕本送達對造。
三、提出嘉義縣○○鄉○○段○○○○○號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含他項權利部),及嘉義縣○○鄉○○村○○段○○○○號
  建物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及異動索引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歷審裁判

  •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7 年度 朴簡 字第 120 號裁定(107.07.12)[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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