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1378號
上 訴 人 周玉秀
被上訴人 李榮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6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6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