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280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728號、第2738號、第3050號、第30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附件起訴書所示。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9年6月15日死亡,此有戶籍查詢資料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一份存卷可按,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