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陳清斛 訴訟代理人 陳玉樹 再審被告 陳春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7年2月27日本院嘉義簡易庭96年度嘉簡字第55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嘉義簡易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495條第1款之規定(舊法),以對於同一事件之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同時以再審之訴聲明不服者為限,始適用之。若經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者,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自應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即同時對於第二審法院之裁定,依同法第503條(舊法)聲請再審者,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之再審之訴,亦不屬第二審法院管轄。司法院30年院字第2188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再審原告主張本院嘉義簡易庭96年度嘉簡字第552號確定判決及97年度簡上字第37號確定裁定有再審事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497條、第498條及第507條規定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等情,有再審起訴狀及補正狀在卷可稽。惟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37號確定裁定係認再審原告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有該裁定在卷可稽,則依首揭規定及說明,再審原告對於本院嘉義簡易庭96年度嘉簡字第552號確定判決部分提起再審之訴,係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移送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茂宏
法官蘇雅慧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馬嘉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