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9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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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九二二號
具保人 莊韻靜 被告甲○○男二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莊韻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莊韻靜因被告甲○○涉嫌竊盜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傳喚、拘提均未到案,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楊代華法官黎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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