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建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建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四九號
原告私立東吳大學法定代理人 劉源俊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 律師
楊祺雄 律師 陳志傑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誌興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榮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肆萬伍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陸佰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陸佰伍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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