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40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40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四0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六七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又被告甲○○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經此次起訴審判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黃雅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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