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9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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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0五號
原告保証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施輝雄 被告甲○○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十六條約定,合意以台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授信約定書在卷。則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陳鳳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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