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592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丁○○被告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日
書記官呂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