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2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ОО七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右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搶奪、恐嚇取財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楊貴志法官林俊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明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