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更(一)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更(一)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五七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查,被告乙○○經原法院審理後,認其係犯有意圖勒贖而擄人罪,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褫奪公權拾年。本院因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志洋法官陳博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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