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四三八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五百萬元,折合銀元為一百六十六萬六千七百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七萬五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王聖惠法官劉清景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
書記官高澄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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