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6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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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620號
被 告 黃永昇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
度偵字第190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永昇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
及 藍維業 、 薛立農 、 傅政瑋 、 張全豪 、 林少文 於國防部北部
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偵查中之證述」刪除外,餘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
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罰金部分經提高為新臺幣三萬元)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