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654號
即 原 告  鐘文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語婕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00年11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此於簡易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
明文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5日
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復已於100年
12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憑,其上訴
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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