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營小字第41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12月27日上午10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中和
書 記 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8,242元整及自100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周信義
法官朱中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周信義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