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代理人 李榮春
相 對 人 李玉惠 原名 黃李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
民國94年1月27日以93年度雄簡字第6420號判決,訴訟費用
由相對人負擔,該判決並於94年4月6日確定,而聲請人業
已支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10元,為此向本院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本院經調取本院93年度雄簡字第6420號案卷,審查相對人應
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後,認聲請意旨核屬實在,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玉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書記官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