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4年度林小字第5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 林小字 第5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4年12月30日下午四時整,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黃倪濱
  通 譯 簡淑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玖萬柒仟玖佰伍拾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二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法官 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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