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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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21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巨人洗衣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0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