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4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4717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丙○○
地下1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將債務人丁○○列為一般保證人,請補正確之請求聲明。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