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東簡字第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東簡字第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東簡字第二О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三號),本院以簡易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左列證據可憑,被告罪證已臻明確。
(一)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臺東縣衛生局尿液檢驗結果通知書。
(三)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二六號刑事裁定、臺東看守所附設勒所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東所和衛字第O六O四號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廖建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附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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