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連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連聲字第六號
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傷害罪,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八十九年十月五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刑事庭法官陳建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
書記官林仁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