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訴字第432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訴字第432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選罷法等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公然侮辱人,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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