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五號A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0七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呂佳徵法官李文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徐瑞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