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侵上訴字第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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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侵上訴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上訴字第65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益茹 選任辯護人 袁烈輝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胡宇萱 選任辯護人 許儱淳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士傑 選任辯護人 許舒凱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捌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6月28日延長羈押,至10
2年8月27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8月28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林欽章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