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742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祐祥 選任辯護人 陳漢洲 律師
陳嘉宏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吳進發法官林三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