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9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二所載等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共計38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按附表一、二所示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附表一即聲請書原附表編號1至12、15、18至24、35,其中原附表編號5部分係為兩罪;另附表二即聲請書原附表編號13、14、16、17、25至34、36、37分別定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聲請定應執行刑應由最後事實審法院檢察官向該法院為之,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之法院而言。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加重竊盜等16件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除聲請書原附表有如本件附表二所示之漏載或誤載情形,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核無不合,可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至聲請人另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22件案件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部分(聲請書原附表亦有如本件附表一所示之漏載或誤載情形,應予更正),茲因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之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8年2月24日以98年度訴字第6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並於同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判決書各乙份在卷可稽。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所載之22件罪刑,最後判決之事實審法院應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則依前揭條文之規定,就附表一所載之罪刑部分,自應由檢察官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依法並無管轄權。聲請人遽向本院聲請,顯非合法,就此部分,爰應予駁回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二十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附表一┌────┬──────┬──────┬──────┬──────┬──────┐│編號│1│2│3│4│5│├────┼──────┼──────┼──────┼──────┼──────┤│罪名│施用第二級毒│槍砲彈藥刀械│幫助施用第二│竊盜│幫助恐嚇取財│││品│管制條例│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2月,併科罰│,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金新臺幣3萬│刑3月││刑2月││││元││││├────┼──────┼──────┼──────┼──────┼──────┤│犯罪日期│96年1月17日│95年3月28日│94年11月某日│96年4月29日│95年7月22日││││(聲請書誤載│至95年3月27││、同年7月29││││為95年3月27│日(聲請書誤││日(聲請書誤││││日)│載為94年11月││載為95年9月│││││1日)││22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及年度案│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號│年度毒偵字第│年偵字第7847│年偵字第7847│年偵字第1797│年偵緝字第14│││679號│號│號│2號│03號至1409號│││││││、96年偵字第│││││││1388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高等法院││最││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桃簡字│96年度訴緝字│96年度訴緝字│96年度簡字第│96年度上易字││實││第677號│第121號│第121號│6175號│第1618號││審├──┼──────┼──────┼──────┼──────┼──────┤││判決│96年3月27日│96年7月26日│96年7月26日│96年9月27日│96年10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高等法院││確││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桃簡字│96年度訴緝字│96年度訴緝字│96年度簡字第│96年度上易字││決││第677號│第121號│第121號│6175號│第1618號││├──┼──────┼──────┼──────┼──────┼──────┤││確定│96年4月30日│96年9月4日│96年9月4日│96年12月9日│96年12月23日│││日期││││││├─┴──┼──────┼──────┼──────┼──────┼──────┤│備註││││││└────┴──────┴──────┴──────┴──────┴──────┘┌────┬──────┬──────┬──────┬──────┬──────┐│編號│6│7│8│9│10│├────┼──────┼──────┼──────┼──────┼──────┤│罪名│竊盜│加重竊盜│加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刑2月15日│刑3月15日│刑3月15日│刑2月15日│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6年3月1日│96年3月18日│96年3月29日│96年4月16日│96年4月16日││││(聲請書誤載│(聲請書誤載││││││為96年3月18│為96年3月18││││││日至96年3月│日至96年3月││││││29日)│29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及年度案│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號│年偵緝字第14│年偵緝字第14│年偵緝字第14│年偵緝字第14│年偵緝字第14│││03號至1409號│03號至1409號│03號至1409號│03號至1409號│03號至1409號│││、96年偵字第│、96年偵字第│、96年偵字第│、96年偵字第│、96年偵字第│││13883號│13883號│13883號│13883號│13883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事│案號│96年度上易字│96年度上易字│96年度上易字│96年度上易字│96年度上易字││實││第1618號│第1618號│第1618號│第1618號│第1618號││審├──┼──────┼──────┼──────┼──────┼──────┤││判決│96年10月31日│96年10月31日│96年10月31日│96年10月31日│96年10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判│案號│96年度上易字│96年度上易字│96年度上易字│96年度上易字│96年度上易字││決││第1618號│第1618號│第1618號│第1618號│第1618號││├──┼──────┼──────┼──────┼──────┼──────┤││確定│96年12月23日│96年12月23日│96年12月23日│96年12月23日│96年12月23日│││日期││││││├─┴──┼──────┼──────┼──────┼──────┼──────┤│備註││││││└────┴──────┴──────┴──────┴──────┴──────┘┌────┬──────┬──────┬──────┬──────┬──────┐│編號│11│12│13│14│15│├────┼──────┼──────┼──────┼──────┼──────┤│罪名│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二級毒│竊盜│││品│品│品│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刑3月15日│刑2月│刑2月│刑2月││├────┼──────┼──────┼──────┼──────┼──────┤│犯罪日期│96年3月18日│96年2月28日│96年3月16日│96年4月16日│96年4月26日│││9時10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及年度案│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7││號│年毒偵字第19│年毒偵字第19│年毒偵字第19│年毒偵字第10│年偵字第3057│││37號│37號│37號│76、1077號│3號││││││(聲請書誤載│││││││為96年偵字第│││││││9023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最│││││法院│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96年度上訴字│96年度上訴字│97年度簡字第│97年度簡字第││實││第2690號│第2690號│第2690號│666號│10711號││審├──┼──────┼──────┼──────┼──────┼──────┤││判決│96年8月30日│96年8月30日│96年8月30日│97年3月31日│98年1月9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確│││││法院│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訴字│96年度上訴字│96年度上訴字│97年度簡字第│97年度簡字第││決││第2690號│第2690號│第2690號│666號│10711號││├──┼──────┼──────┼──────┼──────┼──────┤││確定│97年1月21日│97年1月21日│97年1月21日│97年6月12日│98年1月27日│││日期││││││├─┴──┼──────┼──────┼──────┼──────┼──────┤│備註││││││└────┴──────┴──────┴──────┴──────┴──────┘┌────┬──────┬──────┬──────┬──────┬──────┐│編號│16│17│18│19│20│├────┼──────┼──────┼──────┼──────┼──────┤│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刑2月│刑2月│刑2月│刑2月│刑2月││││││││├────┼──────┼──────┼──────┼──────┼──────┤│犯罪日期│95年12月30日│96年3月6日│96年3月12日│96年4月5日│96年4月12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及年度案│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號│年偵字第9098│年偵字第9098│年偵字第9098│年偵字第9098│年偵字第9098│││、10017、127│、10017、127│、10017、127│、10017、127│、10017、127│││49、13414、1│49、13414、1│49、13414、1│49、13414、1│49、13414、1│││3500號(聲請│3500號(聲請│3500號(聲請│3500號(聲請│3500號(聲請│││書載97年偵字│書載97年偵字│書載97年偵字│書載97年偵字│書載97年偵字│││第13500號)│第13500號)│第13500號)│第13500號)│第13500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最││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實││1771號│1771號│1771號│1771號│1771號││審├──┼──────┼──────┼──────┼──────┼──────┤││判決│97年7月14日│97年7月14日│97年7月14日│97年7月14日│97年7月14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確││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決││1771號│1771號│1771號│1771號│1771號││├──┼──────┼──────┼──────┼──────┼──────┤││確定│97年8月11日│97年8月11日│97年8月11日│97年8月11日│97年8月11日│││日期││││││├─┴──┼──────┼──────┼──────┼──────┼──────┤│備註││││││└────┴──────┴──────┴──────┴──────┴──────┘┌────┬──────┬──────┬──────┬──────┬──────┐│編號│21│2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6年4月27日│96年1月26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雲林地方│││││及年度案│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號│年偵字第9098│年偵字第4800││││││、10017、127│、4915號(聲││││││49、13414、1│請書漏載4915││││││3500號(聲請│號)││││││書載97年偵字│││││││第13500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雲林地方│││││最││法院│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98年度訴字第│││││實││1771號│64號│││││審├──┼──────┼──────┼──────┼──────┼──────┤││判決│97年7月14日│98年2月24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雲林地方│││││確││法院│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98年度訴字第│││││決││1771號│64號(聲請書││││││││誤載為97年訴││││││││字第64號)│││││├──┼──────┼──────┼──────┼──────┼──────┤││確定│97年8月11日│98年3月16日││││││日期││││││├─┴──┼──────┼──────┼──────┼──────┼──────┤│備註││││││└────┴──────┴──────┴──────┴──────┴──────┘附表二┌────┬──────┬──────┬──────┬──────┬──────┐│編號│1│2│3│4│5│├────┼──────┼──────┼──────┼──────┼──────┤│罪名│加重竊盜│施用第二級毒│侵入住宅(聲│加重竊盜│竊盜││││品│請書誤載為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5月3日│96年5月3日│96年8月5日│96年8月5日│96年5月2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雲林地方│臺灣雲林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及年度案│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號│年偵字第1040│年毒偵字第10│年偵字第1527│年偵字第1527│年偵字第9098│││8號│76、1077號│號│號│、10017、127││││(聲請書誤載│││49、13414、1││││為96年偵字第│││3500號(聲請││││9023號)│││書載97年偵字│││││││第13500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最││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97年度簡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實││2563號│666號│2425號│2425號│1771號││審├──┼──────┼──────┼──────┼──────┼──────┤││判決│97年1月11日│97年3月31日│97年10月29日│97年10月29日│97年7月14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確││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97年度簡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決││2563號│666號│2425號│2425號│1771號││├──┼──────┼──────┼──────┼──────┼──────┤││確定│97年1月27日│97年6月12日│97年11月24日│97年11月24日│97年8月11日│││日期││││││├─┴──┼──────┼──────┼──────┼──────┼──────┤│備註││││││└────┴──────┴──────┴──────┴──────┴──────┘┌────┬──────┬──────┬──────┬──────┬──────┐│編號│6│7│8│9│10│├────┼──────┼──────┼──────┼──────┼──────┤│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8月29日│96年9月11日│96年9月12日│96年9月14日│96年9月16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及年度案│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號│年偵字第9098│年偵字第9098│年偵字第9098│年偵字第9098│年偵字第9098│││、10017、127│、10017、127│、10017、127│、10017、127│、10017、127│││49、13414、1│49、13414、1│49、13414、1│49、13414、1│49、13414、1│││3500號(聲請│3500號(聲請│3500號(聲請│3500號(聲請│3500號(聲請│││書載97年偵字│書載97年偵字│書載97年偵字│書載97年偵字│書載97年偵字│││第13500號)│第13500號)│第13500號)│第13500號)│第13500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最││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實││1771號│1771號│1771號│1771號│1771號││審├──┼──────┼──────┼──────┼──────┼──────┤││判決│97年7月14日│97年7月14日│97年7月14日│97年7月14日│97年7月14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確││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決││1771號│1771號│1771號│1771號│1771號││├──┼──────┼──────┼──────┼──────┼──────┤││確定│97年8月11日│97年8月11日│97年8月11日│97年8月11日│97年8月11日│││日期││││││├─┴──┼──────┼──────┼──────┼──────┼──────┤│備註││││││└────┴──────┴──────┴──────┴──────┴──────┘┌────┬──────┬──────┬──────┬──────┬──────┐│編號│11│12│13│14│15│├────┼──────┼──────┼──────┼──────┼──────┤│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加重竊盜│加重竊盜│加重竊盜│偽造文書│││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年11月15日│96年11月2日│96年11月12日│96年11月15日│96年11月16日│││││││、17日(聲請│││││││書漏載16日部│││││││分)││││││││├────┼──────┼──────┼──────┼──────┼──────┤│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臺灣士林地方│臺灣士林地方│臺灣士林地方│臺灣雲林地方││及年度案│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號│年毒偵字第96│年偵字第1207│年偵字第1207│年偵字第1207│年偵字第4800│││4號│0號│0號│0號│、4915號(聲│││││││請書漏載4915│││││││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臺灣士林地方│臺灣士林地方│臺灣士林地方│臺灣雲林地方││最││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審易字│97年度審易字│97年度審易字│98年度訴字第││實││747號│第301號│第301號│第301號│64號││審├──┼──────┼──────┼──────┼──────┼──────┤││判決│97年8月25日│97年11月27日│97年11月27日│97年11月27日│98年2月24日│││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臺灣士林地方│臺灣士林地方│臺灣士林地方│臺灣雲林地方││確││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審易字│97年度審易字│97年度審易字│98年度訴字第││決││747號│第301號│第301號│第301號│64號││├──┼──────┼──────┼──────┼──────┼──────┤││確定│97年9月15日│97年12月22日│97年12月22日│97年12月22日│98年3月16日│││日期││││││├─┴──┼──────┼──────┼──────┼──────┼──────┤│備註││││││└────┴──────┴──────┴──────┴──────┴──────┘┌────┬──────┬──────┬──────┬──────┬──────┐│編號│16│││││├────┼──────┼──────┼──────┼──────┼──────┤│罪名│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年9月6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及年度案│法院檢察署97││││││號│年偵字第3319│││││││6、34916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最││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實││1034號││││││審├──┼──────┼──────┼──────┼──────┼──────┤││判決│98年6月5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確││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易字第││││││決││1034號││││││├──┼──────┼──────┼──────┼──────┼──────┤││確定│98年7月20日│││││││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