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350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350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魏嘉慶
被   告  盧安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於民國107年1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及其中新臺幣19,598元自民國
92年12月2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應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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