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96號
原   告  龔力文
被   告  郭素琴 即極致音響企業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素琴即極致音響
  企業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3,600元,應繳裁判
  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4,9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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