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050號
上 訴 人 張合薯
被 上訴人 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作樞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蘇正信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13,
9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2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