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劉芳
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106
年度南簡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06年12月29日106年度南簡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原本及
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聲請人 劉芳均 住所「臺南市○區○○○街○○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街○○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經查,本院106年12月29日106年度南簡聲字第56號聲請停止
執行事件,聲請人劉芳均住所為「臺南市○○區○○○街○○
號」,本院裁定原本及正本誤載為「臺南市○區○○○街○○
號」,應屬誤寫,爰依聲請人之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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