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83號

原告 劉詠昕 即幸福美滿貓舍

被告 李文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於民國112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5,00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原告前於110年間向被告購買丁香多白英國短毛貓一隻(晶片號碼00000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貓隻),價金為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兩造並約定被告應於110年10月11日前結紮完成,否則即須補給付原告11萬5,000元之未結紮貓之價格(下稱系爭契約)。詎被告嗣後並未依約於期限內為系爭貓隻結紮,更以系爭貓隻私自繁殖幼貓後進行販售,是原告自得依約向被告請求給付未結紮價金11萬5,000元。爰依兩造間之契約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萬5,000元。

二、被告則以:系爭貓隻於兩造履約期限前即已於110年6月份死亡,故被告無從為系爭貓隻結紮,被告亦無原告所稱私自以系爭貓隻繁殖之行為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貓隻買賣契約(新竹地方法院卷第15頁)、臉書畫面節圖(參見112年5月18日書狀附件)等件為證,被告亦不爭執系爭契約之真正,惟以前詞置辯。

(二)按「……,需在2021.07.11~2021.10.11前,該隻英短(晶片號碼:000000000000000)必須確實結紮;若在這隻貓8個月齡前不願意結紮或私自繁殖,須補11.5萬至未結紮價格給貓社負責人劉詠昕。」、「ps.一直聯繫不到人或貓在結紮前走失或無法出示結紮證明,視同私自繁殖」兩造契約明文約定如前。另按原告已盡舉證責任後,被告於其抗辯之事實,亦應負證明之責任。易言之,原告就其應為舉證事項已有相當之證明,被告欲否認其主張者,即不得不更舉反證,證明其反對主張之事實。倘被告未能提出確切之反證,則原告對其主張之事實既已為相當之證明,自堪信為真實。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為系爭貓隻結紮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被告雖辯稱系爭貓隻於履約前即已死亡云云,惟揆諸上開解釋,被告自應舉反證證明其所抗辯之事實。然被告僅於本院112年4月19日言詞辯論期間陳述:將請診所開立系爭貓隻已死亡之診斷證明云云,而直至本院112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見其提出前揭證明,亦未提出相關事證供本院審酌,是其空言抗辯,自非可採,堪認原告依系爭契約之前開約定,主張被告應補足未結紮貓之買賣價金11萬5,000元,為有理由。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11萬5,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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