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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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殷海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05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鄭祖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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