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498號
上 訴 人 曾蕙君
被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被上訴人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招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
國101年7月20日所為之第審一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尚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