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113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珮萱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
129,0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
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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