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25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524號
原   告  陳建仲
       陳哲臻
       陳寶如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千惠
被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  林奕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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