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69號
原 告 黃健治
被 告 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詩欽
葉國一
溫世智
黃國鈞
張景嵩
陳瑞隆
王柄輝
程賢 和
被 告 世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世智
黃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
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
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6條分別及第28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勞動契約存在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薪資等語。
而被告均於臺北市士林區,是依前揭規定,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俱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