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員小字第1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一霖
被 告 王靖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肆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
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其中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
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
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