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12號
原 告 邱黃秀蕊
被 告 邱素貞 瑜珈天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武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邱素貞瑜珈天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潘武正承受訴訟,
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
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於民國105年6月27日聲
請對被告邱素貞瑜珈天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即105年7月20日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被告法定代理
人為 陳玉芬 ,嗣於105年11月3日被告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潘武
正,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足憑,依首揭規定,自應由
本院依職權命承受,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