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1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璞邸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瑤
訴訟代理人 丁琪展
林明正 律師
複 代理人 蔡金峰 律師
方興中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磐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藝丞
訴訟代理人 盧志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3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伍拾元由原告
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