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五五五號
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賭博案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八十九年度執字第四四二五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前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因涉犯賭博案件,業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八六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業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而受刑人為警查獲當時併為警查扣、以賭資為由隨案移送之現金新台幣(下同)十三萬元,因屬私人財物,故上開確定判決並未為沒收之諭知,惟因作業疏失及判決歧異之故,致受刑人迄今未能領回被扣押之上揭現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中檢楠執新字第五八六○八號扣押物品處分命令執行指揮作業不當,爰聲明異議。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涉犯賭博案件,為警查獲時併查扣之現金十三萬元,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八六一號確定判決並未為沒收之諭知,有本院上揭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八二號判決在卷可稽,依法應予發還,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中檢楠執新字第五八六○八號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就該扣案之現金十三萬元部分,其處分要旨亦係載明「發還甲○○」,亦有該處分命令在卷可按,是檢察官以中檢楠執新字第五八六○八號扣押物品處分命令所為執行之指揮,與本院前揭判決所示並無不符之處,受刑人雖迄今未能順利領回上開款項,然此係因上開款項另為本院八十八年度豐簡字第三四六號確定判決諭知沒收,而由同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以中檢茂執度字第二九二四號(執行案號: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一二九號)扣押物品處分命令依本院八十八年度豐簡字第三四六號確定判決而予處分沒收,亦有本院八十八年度豐簡字第三四六號判決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中檢茂執度字第二九二四號扣押物品處分命令在卷可考,是受刑人未能順利領回上開款項,乃係因上開款項為另案確定判決諭知沒收所致,並非因檢察官以中檢楠執新字第五八六○八號扣押物品處分命令所為執行之指揮不當所致,受刑人對檢察官所為上揭中檢楠執新字第五八六○八號扣押物品處分命令聲明異議,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