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1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1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七九二號
原告日商東方電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嘉珍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因被告停止侵害所能獲得之利益(按金錢估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信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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