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三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準強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甲○○因竊盜、強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蘇嫊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